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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方缔约国石油公司判定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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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
活动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16日
关于对在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方缔约国石油公司判定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1988年2月2日发布财税油政字1988第3号)下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82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一、来华合作开采我国石油资源的对方缔约国的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根据税收协定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一语包括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的规定,都应认为在华设有常设机构。根据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方缔约国的石油公司在华设立的开采石油资源的管理机构,也可认为是该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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