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8日发布国税发(1994)114号)根据国务院国发()第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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