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7日发布国税发199955号)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来文,反映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征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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