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pdf预览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