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报告地区:青海省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费。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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