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 年阿什伯顿赛马场保护区法案 1882 年第 21 号地方法案 1882 年 9 月 15 日 内容 序言 废除 1 简称 2 董事会 3 董事会成立 4 空缺 5 辞职 6 州长填补的空缺 7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土地作为场地对于赛马场 8 委员会可以出租土地 9 用于改善的土地收益 10 委员会记账 11 委员会制定规则 附表 序言 已废除 序言自 1907 年 11 月 19 日起被 1907 年废除法令第 2 条废除( 1907 年第 40 期)。因此,由新西兰大会在议会集会并由议会授权颁布,如下 1 简称 本法案的简称为 1882 年阿什伯顿赛马场保护区法案。 2 董事会关于通过根据本法,本附表中所述的土地,在没有任何转让的情况下,应归属于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John Grigg、William Graham Ross、Mathew Stitt、William Campbell Walker、Henry托马斯·温特,爱德华·乔治·赖特,阿什伯顿县的所有人。 3 董事会成立 董事会应是一个法人团体,以阿什伯顿赛马场受托人的名义,永久延续并加盖法团印章,并以该名义拥有在所有法院起诉和被起诉的全部权力和权力,并且应在法律上,为达到本法的目的并受制于本法,能够进行和遭受法人团体可能进行和遭受的所有此类行为和事情,有权以任何方式获得并持有所有此类土地、物业或遗产在委员会中,作为赛马场的场地,或与赛马场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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