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 第 1 条规范劳动关系的规范性行为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劳动关系受劳动立法、集体协议以及集体协议和其他地方规范性行为的约束*。 *以下简称“关于劳动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行为”。劳动立法包括本法典、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最高会议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 Jokargy Kenes 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其他代表和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关于劳动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行为规范了在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中根据雇佣合同(合同)*工作的个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关系。 *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 以下简称“企业”。第 2 条 劳动立法的目标 劳动立法考虑到雇员、雇主和国家的利益,确保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作,公平和安全的工作条件,保护劳动权利和雇员的健康,促进增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作质量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提高全体人口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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