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法典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第 1 章。基本规则 见上一版。第1条住房立法 住房立法由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组成。如果住房关系不受住房立法的约束,则适用土地立法以及建筑和城市规划领域中涉及这种关系的立法部分。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协定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立法以外的其他规则,则应适用国际协定的规则。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的第 1 条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03/21/683/0375 号)见上一版。第二条住房立法规定的关系(第 2 条,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 - 国家数据库,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03/21/683/0375 号) .住房立法在以下问题上规范了公民、法人、公共行政机构和地方当局的关系:(第 2 条基础第一部分第 1 款,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03/21/683/0375 号)发生,行使、变更和终止房屋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权;房屋存量会计;房屋库存的维护、保养和维护;控制公民住房权的遵守和住房存量的定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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