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租户登记)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基本(租户登记)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条例对地区的适用 4 地方和该地区的负责人等的任命 5 负责人等保存租户名单的义务 6 官员 7 处罚8 租户有义务记录居住在该处所内的人员 9 租户有义务向主管报告 10 处罚 11 主管的权力等 12 豁免立法历史 紧急(基本权力)法(第 90 章,第 2 节) ESSENTIAL (TENANT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5 GN No. S 451965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1965 年 2 月 18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条例可称为基本条例(租户登记)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身份证是指发给根据《国民登记法》第201;租户是指拥有或占用任何处所的人,如果处所被分割并出租给不同的家庭或个人,或由不同的家庭或个人占用,则指该处所的所有者(如果他本人居住或占用该处所的任何部分)或将该处所的一部分或部分转租给另一人或允许另一人占用该处所的任何部分或部分的人,包括根据第5(2)条指定的人;部长是指负责内部安全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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