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禁止制服)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基本(禁止制服)条例 2 禁止出售、穿着、拥有任何制服等 目录 1 引文 3 处罚 4 逮捕 5 没收 立法历史 紧急(基本权力)法案(第 90 章,第 2 节) 基本(禁止)制服)条例 Rg 7 GN No. S 1211965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引文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基本(禁止制服)禁止销售、穿着、拥有任何制服等。1965 年 4 月 1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警务处处长或获他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如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借命令禁止出售、穿着或管有任何制服或有特色的服装,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具有这种制服或独特服装的外观或颜色的任何服装。 3. 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命令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4. 任何警务人员可以无证逮捕任何犯有或被他合理怀疑犯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罪行的人。罚款 逮捕 没收 5. 任何构成本规例所订罪行的标的物,应予没收,并交由没收的警务处处长处理。立法历史基本(禁止制服)条例(第 90 章,RG 7)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基本(禁止制服)条例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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