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禁止罢工和被禁止的工业行为)条例 3 公共服务中禁止罢工和被禁止的工业行为 4 共谋、教唆、教唆等罪行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5 处罚 6 可查封的罪行 附表 立法历史 紧急情况(基本权力)法案(第 90 章,第 2 节)基本(禁止罢工和被禁止的工业行为)条例 Rg 11 GN No. S 1951965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65 年 5 月 14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基本法规(禁止罢工和被禁工业行动)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被禁止的工业行动是指 (a) (b) 任何公共服务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目的是通过拖延履行或执行相关职责来胁迫政府。因受雇或为促进该目标而拒绝或不遵守其上级官员就其受雇职责的方式或履行所发出的指示;或任何公共服务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劳工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行为或不作为可能对公众或某一类公众造成烦扰或不便,而被禁止的工业行动;公共服务是指宪法第 102 条第 1 款规定的任何公共服务;罢工是指受雇于公共服务部门的一群人联合行动停止工作,或一致拒绝或在一些受雇或曾经受雇的人的共同理解下拒绝继续工作或接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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