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t Funds(实收资本和证券百分比存款)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存款 3 银行存款 4 担保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立法历史 CHIT FUNDS ACT(第 39 章,第 9 节) (2)、21 和 61) CHIT 基金(缴足资本和证券的百分比存款)条例 Rg 1 GN第 S 111972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2 年 1 月 14 日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Chit 基金(缴足资本和证券百分比存款)规例。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存款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chit 基金公司应始终就其业务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存有现金存款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章。 186 至不低于该公司实收资本的 50% 的价值,并且该押金应由管理局保留,直到该公司根据该法案停止持有执照为止。银行存款 3、在最后一个意向认购人签订协议后,金基金公司应立即存入金金金额等值的现金或由政府担保,价值相等于资金数额的证券,存放在管理局为此目的而批准的银行中。 4.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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