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t Funds(缴足资本和证券百分比的存款)条例上限。 39, RG 1
Chit Funds(实收资本和证券百分比存款)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存款 3 银行存款 4 担保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立法历史 CHIT FUNDS ACT(第 39 章,第 9 节) (2)、21 和 61) CHIT 基金(缴足资本和证券的百分比存款)条例 Rg 1 GN第 S 111990 号 1990 年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2 年 1 月 14 日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Chit Funds(缴足资本和证券的百分比存款)规例。存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2. chit 基金公司应始终就其业务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存入现金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令(第 186 章),其价值不低于该公司实收资本的 50%,而该押金应由金融管理局保留,直至该公司不再根据该法令持有牌照。银行存款 3、在最后一个意向认购人签订协议后,金基金公司应立即存入金金金额等值的现金或由政府担保,价值相等于资金数额的证券,存放于管理局为此目的而批准的银行。 4.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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