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确定和证明死亡)规例章。 1, RG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01日
解释(死亡的确定和证明)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确定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停止之前应满足的条件 3 确定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停止的标准 3A 补充测试 4 认证所需的资格第 5 法案第 2A 节表格 第一附表 补充测试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解释法案(第 1 章,第 2A 节)解释(死亡的确定和证明)条例 Rg 1 GN No. S 5051998 REVISED EDITION 200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31st August 2000) 1998 年 11 月 2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解释(死亡的确定和证明)法规。在确定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停止之前应满足的条件 2. 根据第 3A 条,除非已满足以下有关该人的条件,否则不得确定一个人的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停止该人的状况无疑是由于不可治愈的结构性脑损伤造成的,并且必须完全确定任何可能导致该人脑的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的疾病的诊断;没有怀疑该人的状况是由于镇静药物、体温过低或代谢和内分泌因素造成的;并且该人停止自主呼吸不是由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其他药物引起的。确定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停止的标准 3. 根据第 3A 条,就该法案第 2A 条而言,确定一个人的大脑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停止的标准应为瞳孔固定对强光无反应;没有角膜反射;对疼痛刺激没有自发的运动反应,脊柱反射除外; (d) 没有眼头反射; (e) 对气管支气管刺激没有呕吐反射或反射反应;向每只耳朵滴入 50 立方厘米的冰冷水后,没有前庭眼反应;即使在 50 毫米汞柱或更高的二氧化碳张力下也没有自发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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