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飞机残骸和救助)条例 2 商船法第 IX 部分的适用 目录 1 引文 3 法院管辖权 附表 立法历史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第 11 和 15 节) 空中航行(残骸和救助)飞机条例)条例 Rg 1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8 月 31 日)1939 年 8 月 1 日引文飞机)条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空中航行(商船法第 IX 部分的适用残骸和救助》) 2. 不时修订、调整和修改的《商船法》(第 179 章)第 IX 部分的规定根据附表中的规定进行修改,适用于新加坡在线法规 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 飞机因为这些规定适用于船舶。 法院的管辖权 3. 根据第 IX 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空中航行法》第 11 条和本条例,《商船法》第 11 条对索赔有各自的管辖权。附表条例 2 船舶应包括飞机。 (a) (b) 沉船应包括任何飞机或其任何部分在新加坡水域或潮汐水域或新加坡海岸上或附近的任何港口或港湾内或之上发现的货物或其货物,或在新加坡水域以外发现或占有的货物新加坡,随后被带入新加坡或其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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