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残骸和救助)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适用于商船法第 IX 部分 3 法院管辖权 附表 立法历史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第 11 和 15 节) 飞机(残骸和救助)条例 Rg 1个GN第 S 2220193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39 年 8 月 1 日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飞机(残骸和打捞)规例》。 《商船法》第 IX 部分的适用 2. 《商船法》第 IX 部分的规定。第 179 条不时按照附表的规定进行修订、改编和修改,适用于航空器,如同这些条文适用于船舶一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法院的管辖权 3. 根据《商船法》第 IX 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空中航行法》第 11 条下的索赔拥有各自的管辖权,并根据本条例。附表附表 (a) 船只和船舶应分别包括飞机。 (b) “残骸”一词应包括在新加坡水域或其潮汐水域或新加坡海岸上或附近的任何港口或港湾内或之上发现的任何飞机或其任何部分或货物,或发现或占有的任何飞机或其任何部分或货物在新加坡水域之外,随后被带入新加坡或其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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