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分层)(信息和费用)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土地所有权(分层)(信息和费用)条例 目录 1 引文 4 账户 5 投资 2 提供信息的义务 3 某些理事会成员的详细信息 6 应付给所有权注册官的费用 7 应付给管理公司的费用 8 管理公司的减免 立法历史 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158 章,第 33(4)、50(a) 和 54 和 130 条) 土地所有权(分层)(信息和费用)条例 Rg 3 GN No. S 2861988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8 年 10 月 7 日 1. 这些法规可以被称为土地所有权(地层)(信息和费用) ) 引文条例。提供资料的责任 2. 管理公司的理事会应在每次股东周年大会后的 30 天内,向建筑物署长提交一份由理事会成员签署的声明,其中包含以下详情 (a) (b) (c ) (d) (e) (f) 上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和议程;在该周年大会上选出的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管理公司在该年度股东大会上根据该法案第 56(2) 条任命的审计师的姓名和地址;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 68 条任命的任何管理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 48(3) 条确定的对地段的每个子公司所有者征收的定期定期缴款金额;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 42(9)(b) 条就该款提及的任何未付缴款确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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