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业权(分层)(保险)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土地所有权(地层)(保险)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损害保单下责任限额的计算 4 应要求提供的附加保险 5 公共责任保险的承保金额 立法历史 土地所有权(地层)法(第 158 章,第 70、71、72 和 130 条)土地所有权(分层)(保险)条例 Rg 4 GN第 S 158199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9 年 5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土地业权(分层)(保险)规例》。 2.(1) 在本条例中,细分建筑物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具有相同的含义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该法案第 IV 部分第 5 部分。 (2) 就该法第 70 条中细分建筑定义的 (e) 段而言,在根据《建筑控制法》第第 29 条专用于该建筑物中的地段的使用和享用,不得构成细分建筑物的一部分,除非该地段的附属所有者 (a) 向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地段的性质和估计成本此类改进或固定装置; (b) 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保费。损害保险单下责任限额的计算 3.(1) 就该法第 71(2) 条而言,该小节中提及的金额应通过将 (a) (b) (c) 估计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重建分间建筑物或用类似的分间建筑物替换它的费用,以使重建的分间建筑物或替换的分间建筑物的每个部分都处于不差或不那么广泛的状态比分割建筑物是新的时候;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件导致细分建筑物被摧毁的情况下,从包裹中清除碎片的估计费用;支付给在 (a) 项所述的重建或更换过程中雇用的建筑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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