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业权(分层)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土地所有权(分层)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分层所有权申请的提交 3 共同财产的处置 4 分层分割计划的终止 5 所有权证书副本 7 费用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6 管理公司的章程证书副本 LAND所有权(地层)法(第 158 章,第 130 节)土地所有权(地层)条例 Rg 1 GN No. S 1632005 REVISED EDITION 2010 (31st March 201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发布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5 年 3 月 31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土地业权(分层)法规。提交分契业权申请 2.(1) 向土地业权注册处提交的每份分契业权申请均应附有 (a) (b) 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以及该包裹的所有权证书。 (2) 在总测量师根据《边界和测量图法》(第 25 章)批准该地块的分层所有权计划之前,不得向土地所有权登记处提出分层所有权申请。共同财产的处置 3.(1) 为根据法案第 23 条登记转让,管理公司应向注册官提交 (a) 如果转让涉及创建新的分层地段,分层所有权申请为要转让的公共财产的该部分签发附属分层所有权证书,无论该部分是否与相邻分层地块合并; (b) 如果转让涉及土地的细分,根据《土地业权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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