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timacy (Reregistration of Births of Legitimated Persons) Regulations Table of Contents 1 Citation 3 Fee Legislative History 2 Manner of reregistration LEGITIMACY ACT (CHAPTER 162, Paragraphs 1 and 5)第 S 3591992 号 1992 年修订版 (1992 年 8 月 15 日) 1992 年 8 月 1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合法性(引用合法人士的出生重新登记)规例》。重新登记的方式 2.(1) 合法人士的出生重新登记应在生死总登记处办公室并在出示以下文件后进行2022 年 2 月 27 日 (a) (b) 合法人的出生证明;合法人父母的结婚证; (c) 每位父母承认自己是合法人士的亲生父母的法定声明,或高等法院根据该法第 4 条作出的合法人士合法性声明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d) 生死总登记处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如果合法人的亲子关系已通过附属命令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令确定,则可由以下人员出示该命令或法令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以代替法定的亲子关系声明。根据第 (1)(c) 款为合法人的出生重新登记的合法人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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