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年度报告)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年度报告 立法历史 慈善法(第 37 章,第 16(1) 和 48 节) 慈善机构(年度报告)条例 Rg 4 G.N.第 S 4811994 号 1995 年修订版(1995 年 4 月 1 日) 1995 年 1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慈善组织(年报)规例》。引证年度报告 2. 就该法案第 16(1) 条而言,由慈善机构的慈善受托人准备的年度报告应包含 (a) 以下详情 (i) 对设立机构的文书的描述慈善机构; (ii) 慈善登记号码;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5 年 4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iii) 该慈善机构是根据《社团法》第 3 章注册的社团。 311或公司,社团或公司的注册号; (iv) 慈善组织的注册地址; (v) 慈善受托人的姓名及其任命日期; (vi) 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如有)成员的姓名、名称和任命日期; (vii) 慈善组织的银行家、律师、审计师、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的姓名; (b) 慈善受托人的报告,其中包含 (i) 对慈善目标的解释和对慈善组织的组织方式的描述,以及在财政年度内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的政策; (ii) 回顾财政年度的活动; (iii) (iv) 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解释根据法案第 13(1) 条编制的账户报表或根据第 13 条编制的账户和报表的所有主要金融交易和显着特征(3) 本法;说明持有慈善组织资产的目的,以及说明慈善组织未来的计划和承诺,特别是正在进行的支出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和尚未履行的义务; (c) 根据法案第 13(1) 条编制的账目报表,或在法案第 13(3) 条允许的情况下,收支账户和资产负债表。...
慈善(年报)条例pdf预览版慈善(年报)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