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892011 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89 慈善法(第 37 章) 2011 年慈善(账目和年度报告)(修订)条例 行使慈善法第 13(1)、14(1) 和 48 条赋予的权力,MG (NS) Chan Chun Sing 国务部长,负责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慈善(账目和年度报告)(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7 条修正案 2. 2011 年慈善(账目和年度报告)条例第 7 条(GN No. S 35220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 )现予修订,删去(a)段而代以下列(a)段以下详情(i)对慈善组织的管治文书的描述; (ii) 慈善机构的新加坡唯一实体编号; (iii) 慈善组织的注册地址; (iv) 每位理事会成员和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类似机构(如有)的每位成员的姓名、任命和任命日期;以及慈善组织的银行家、律师、审计师、投资顾问和其他顾问; (v) S 4892011 的名称 2 新条例 8A 3. 对主要条例进行修订,在第 8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适用于公共机构和大型慈善机构 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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