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注册)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注册为慈善机构的条件 4 申请注册为慈善机构 5 有关注册慈善机构的规定 6 从慈善机构名册中删除 7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慈善法(第 37 章,第 37 节) 48) 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注册)条例 Rg 10 GN No. S 1782008 REVISED EDITION 2008 (2nd June 2008) 引用 2007 年 5 月 1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修订版 2008 年 6 月 2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注册)条例》。释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申请人是指已申请注册为慈善组织的机构;就已注册或申请注册为慈善组织的机构而言,规管文书应包括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章程、信托文书或规管该机构的宗旨和管理的任何规则或规例;部门管理员 (a) 就申请人而言,是指 (i) 在根据该法案第 40B 条任命部门管理员来监督该部门的部门中,该部门管理员;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专员;或(b) 就慈善组织而言,无论是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之前、5 月 1 日之前还是之后成立,是指 (i) 如果根据该法案第 40B 条任命了部门管理员来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则该部门管理员;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署长。注册为慈善机构的条件 3.(1) 如果该机构满足以下条件,则该机构可以注册为慈善机构 (a) (b) 该机构的管理文书为该机构的目的而规定,并且该目的仅限于慈善;该机构至少有3人履行慈善受托人的职能,其中至少2人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c) 该机构的目的对新加坡社区完全或实质上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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