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6 违法行为 立法历史 4 慈善受托人的最低人数 5 财务报表审计 慈善法(第 37 章,第 48 节)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Rg 9 G.N.第 S 1772007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6 月 2 日) 2007 年 5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慈善(大型慈善组织)规例》。引文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8 年 6 月 2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年收入总额应包括所有收入、赠款、捐赠、赞助和所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具有与该法第 40A 条相同的含义;大型慈善组织是指在紧接该慈善组织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两个财政年度中,每个财政年度的年总收入不少于 1000 万的慈善组织;部门管理员,就大型慈善机构而言,无论是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之前、之后还是之后成立,是指 (a) 如果部门管理员已根据法案第 40B 条被任命以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则该部门行政人员;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署长。适用范围 3.(1) 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 (a) 《慈善(公共性质机构)条例》(Rg 5)第 20 条所指的大型公共性质机构的任何大型慈善机构; (b) 任何豁免慈善机构。...
慈善(大型慈善)条例pdf预览版
慈善(大型慈善)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