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2007 S 177/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申请 1 引用和启动 4 慈善受托人的最低人数 5 财务报表审计 6 第 S 177 号罪行 慈善法(第 37 章) 2007 年慈善(大型慈善)条例为行使《慈善法》第 48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7 年慈善(大型慈善)条例,并将于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年度总收入应包括所有收入、赠款、捐赠、赞助和所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收据;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具有与该法第 40A 条相同的含义;大型慈善组织是指在紧接该慈善组织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两个财政年度中,每个财政年度的年总收入不少于 1000 万的慈善组织;部门管理员,就大型慈善机构而言,无论是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之前、之后还是之后成立,是指 (a) 如果部门管理员已根据法案第 40B 条被任命以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则该部门行政人员;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署长。适用范围 3.(1) 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 (a) 2007 年慈善(公共性质机构)条例第 20 条(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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