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外国政府或其外交、领事和贸易使团)减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印花税(外国政府或其外交、领事和贸易使团) 减免令 目录 1 引用 附表 立法历史 2 减免外国政府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 312 章,第 74 节) 印花税(外国)政府或其外交、领事和贸易使团) 豁免令 O 1 GN第 S 821974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74 年 3 月 8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称为印花税(外国政府或其外交、领事和贸易使团)减免令。减免外国政府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 2. 根据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中规定的文书法案应征收的全部关税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附表并由或执行在外国政府给予或将给予政府的互惠待遇的范围内,代表或支持外国政府或其在新加坡的外交、领事或经认可的贸易使团或此类使团的总负责人特此遣返新加坡,并且只有在没有这种豁免的情况下,外国政府才有责任支付关税。附表 1. 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书,专门用作新加坡的外交、领事或经认可的贸易使团的办公室;和此类使团总负责人的官邸。 2. 与租用家具、动产、装置或设备以用于或提供服务或设施或仅与驻新加坡外交、领事或派驻贸易使团办公室有关的其他事项或事物有关的文书;以及此类使团总负责人的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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