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外交和领事成员)(减免)规则 2008 S 356/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1日
印花税(外交和领事成员)(减免)规则 2008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附表 No. S 356 3 减免某些外交或领事成员所签文书的印花税 STAMP DUTIES ACT(第 312 章) ) 2008 年印花税(外交和领事成员)(遣返)规则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74 和 7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可以引用这些规则2008 年印花税(外交和领事成员)(减免)规则,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5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领事雇员和领事官员具有相同的含义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代表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的含义相同;外交或领事人员是指外交代表、行政和技术人员、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行政和技术人员的成员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的含义相同;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指联合国领事关系会议于 1963 年通过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其英文本载于《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 82A 章)附表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指联合国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于 1961 年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英文本载于《外交和领事关系法》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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