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3 继承财产情况下的减免 4 受益人的持有期限 STAMP DUTIES ACT(第 312 章,第 74 节) 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订购 O 7 GN第 S 391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5 月 15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引证令。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持有期指从死者购买任何住宅物业或股份之日起的期间并于其尚存的联名承租人、根据其遗嘱的任何受益人或任何有权实益继承其遗产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处置该财产或份额的转易契或其他文书之日止;股份是指该法第 22A(4) 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 3. 继承财产情况下的义务减免 (a) 任何住宅财产的共同承租人死亡,尚存的共同承租人或多个承租人通过生存权的运作获得全部财产; (b) 遗嘱受益人或根据任何成文法有权实益继承无遗嘱者遗产的人实际上因遗嘱人或无遗嘱人死亡而获得任何住宅财产或任何份额,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4 段,该住宅物业或份额(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当日或之后签立的任何出售转易契(包括任何以类似方式征收的文书)应免除根据第 4 段应征收的税款1996 年 5 月 15 日,由 (a) 项所指的尚存联名承租人或 (b) 项所指的受益人或个人,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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