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令 1996 S 391/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令 颁布公式 1 2 3 4 附表 No. S 391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1996 年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令 行使第 75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印花税法,财政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6 年印花税(继承财产)减免令,并应视为已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生效。 2. 在此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命令 持有期指从已故人士购买任何住宅物业或股份之日起至其尚存的人处置该物业或股份的转易契或其他文书之日止的期间联权承租人、根据其遗嘱的任何受益人或任何有权实益继承其遗产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8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股份是指该法第 22A(4) 条所述的私人公司的股份。 3. (a) 任何住宅物业的联名承租人死亡,而尚存的联名承租人或多名承租人通过生存权的运作获得全部财产; (b) 遗嘱受益人或根据任何成文法有权实益继承无遗嘱者遗产的人实际上因遗嘱人或无遗嘱人死亡而获得任何住宅财产或任何份额,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4 段,该住宅物业或份额(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当日或之后签立的任何出售转易契(包括任何以类似方式征收的文书)应免除根据第 4 段应征收的税款1996 年 5 月 15 日,由 (a) 项所指的尚存联名承租人或 (b) 项所指的受益人或个人,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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