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印花税(配偶)(减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减免与作为配偶的共同当事人有关的义务 4 受其他命令约束的命令 附表 对根据文书和共同当事人的配偶的描述第 S 697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2011 年印花税(配偶)(遣散费)令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1 年印花税(配偶)(减免)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2 日2022 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额外的买家印花税是指该法案第一附表第 3 条 (bc) 段所述的税费;豁免票据是指根据本命令第 3 段全部或部分免除额外买方印花税的票据;外国人是指不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的个人;不拥有财产的外国人是指如果不是因为作为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不实益拥有(无论是单独或共同或与他人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住宅财产的不动产或权益的外国人;拥有一处房产的外国人是指,如果不是为了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实益拥有(单独或共同或与他人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一处住宅房产的不动产或权益的外国人;仅一项财产的共同所有人是指,如果不是为了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彼此共同或共同实益拥有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一处住宅物业的不动产或权益,并且他们中的任何一人均未实益拥有拥有(单独或共同或与他人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产业或权益;就票据而言,共同当事人指 (a) (b) (c) 票据下的共同购买人、承授人、受让人或承租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如果住宅物业由购买者、承授人、受让人或承租人以信托方式为个人持有,则该等个人;或者如果住宅物业由购买人、承授人、承让人或承租人为他自己和另一个人以信托方式持有,他们都是;住宅物业与本法附表一第三条同义;不拥有财产的新加坡公民是指新加坡公民,如果不是因为作为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实益拥有(无论是否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或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住宅物业的不动产或权益;拥有一处房产的新加坡公民是指新加坡公民,如果不是为了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实益拥有(单独或共同或与另一方共同)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一处住宅房产的不动产或权益;不拥有财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是指新加坡永久居民,如果不是因为作为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不实益拥有(无论是单独或共同或与他人共同)任何住宅的房地产或权益位于新加坡境内的房产;拥有一处房产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是指新加坡永久居民,如果不是为了豁免文书标的的交易,实益拥有(单独或共同或与另一处房产共同)位于位于新加坡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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