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印花税(运输指示)减免令 颁布公式 1 2 3 No. S 388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1996 年印花税(运输指示)减免令 行使印花税第 75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6 年印花税(运输指示)减免令,并应视为已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生效。 2. 在本命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的儿童,就某人而言,指该人的婚生子女或继子女,或该人按照任何成文法收养的子女; company 与《公司法》第 3 章中的含义相同。 50;转让指示指买方根据任何物业的买卖合约或协议发出的书面指示,指示卖方将该物业以该合约或协议所指明的股份以外的股份转让予另一人或原买方;买方和卖方分别是指买方和卖方,根据 1996 年 8 月 23 日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的合同或任何财产的销售协议。 3. 如果专员信纳 (a) (i) 购买人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任何运输指示应免除根据该法第 22(4) 或 22A(1) 条征收的任何关税意图将该财产转让给该人拟成立或已成立的公司的合同或协议; (ii) 公司之间没有通过对价;买方和 (iii) 关税已按合同或协议妥为支付; (b) (i) 购买人是转让指示中指明的人(以下称为受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或(ii) 受让人之间没有对价转移;买方和 (iii) 关税已按合同或协议妥为支付; (iv) 合约或协议项下的至少一名原购买人也在转让指示中被指定为受让人; (v) 转让指示是在合约或协议日期后不超过 2 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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