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市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收费 立法历史 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第 19(1)(c) 和 51 节) 市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 R 6 G.N.第 S 34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7 年 2 月 1 日 引证费用 1. 本规则可引称为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 2. 市议会仅可对其镇内公共财产的以下部分的以下用途收取费用 (1) 商业运营 (a) 在屋顶安装电信设备。 S 49899 wef 15111999 (b) 在空旷的甲板和开放空间设立临时工地办公室和临时商店。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S 49899 wef 15111999 (c)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展示广告、横幅或标志,无论是否安装任何遮阳篷。 (d)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安装中转邮件投递袋。 (e)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安装和操作称为儿童骑手的机器。 S 49899 wef 15111999 (f)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安装称重机和自动售货机。 S 49899 wef 15111999 (g) 在空荡荡的甲板和开放空间中分配电话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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