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收费第 S 34 号 镇议会法(第 329A 章) 1997 年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 行使各节赋予的权力19(1)(c) 和 52 条镇议会法,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规则,并将于于 1997 年 2 月 1 日投入使用。 2. 市议会仅可对其镇内公共财产的以下收费部分的以下用途收取费用 (1) 商业运营 (a) 在屋顶安装电信设备。 (b) 在空旷的平台和开放空间设立临时工地办公室和临时商店。 (c)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展示广告、横幅或标志,无论是否安装任何遮阳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d)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安装过境邮件投递袋。 (e) (f) 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安装和操作称为儿童骑手的机器。在任何公共财产上安装称重机和自动售货机。 (g) 在空旷的甲板和开放空间分发电话簿。 (h) 将开放空间用作交通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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