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修订)规则 1999 S 498/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修正案第 S 498 号城镇议会法(第 329A 章) 城镇议会(公共财产的使用)(修正案)规则1999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19 条第 1 款 (c) 项和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镇议会(使用1999 年公共财产)(修订)规则,并将于 1999 年 11 月 15 日生效。修订规则 2 2. 市镇议会(公共财产使用)规则(R 6)第 2 条是(a)删除第 (1)(a) 款中的“屋顶”一词,并用“任何共同财产”一词代替; (b) 删除第 (1)(b) 段中的词语和开放空间,代之以 、开放空间和市场和食品中心的共同财产; (c) 在第 (1)(e) 段中的“财产”一词和 1999 年 11 月 15 日在线发布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的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f) 中的“财产”一词之后插入“无效甲板”以外的词; (d) 在第 (1) 款 (h) 小节之后插入以下 (i) 小节 (i) 在部长可能批准的公共财产上安装和运营自行车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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