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高级外交官)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高级外交官)令 目录 1 引文 立法历史 2 总领事和不被视为担任公职的领事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2(5) 条)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高级)外交官)命令 O 1 GN编号 S 2121972 修订版 1999(1999 年 7 月 1 日)1972 年 5 月 4 日引文外交官)令。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高级总领事和不被视为担任公职的领事) 2. 就宪法而言,任何人不得被视为担任公职或营利性职位由于他在担任总领事或领事期间收到任何报酬或津贴(包括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津贴)。GN No. S 21272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7 月 1 日出版1999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共和国立法历史(高级外交官)令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高级外交官)令的使用者而提供。 1. GN No. S 2121972 1972 年新加坡宪法(高级外交官)令 生效日期 1972 年 8 月 4 日 2. 1990 修订版 E dition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高级外交官)行动官员命令日期)行动官员命令日期)行动命令日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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