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 1997 目录制定公式 2 引用 3 取消附表 S 41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1997 总理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2 款,自 1997 年 1 月 25 日起,总理已保留其负责的部门和主体载于附表。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的责任)(第 2 号)通知 1991 (GN No. S 42591) 被取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2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腐败行为调查局。部门法定机构内阁办公室。总理府。选举部。公务员学院。科目内阁业务。国旗和国歌。优先级表。荣誉和奖项。太平绅士。选举。防止腐败行为。服务改进股。公务员的人事管理系统。公务员服务计划和服务条件。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培训。专业人士信息服务。薪酬研究和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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