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许可证不可转让 4 展示许可证 5 批发市场的控制 6 不得改变物理结构 7 可复合的犯罪 立法历史 《健康肉类和鱼类法》(第 1 章)第 349A 条,第 42 节)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R 6 GN No. S 5581999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January 2001) Citation 10th December 199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日期 2001 年 1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Wholesale Market)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是指总干事根据该法第 22(4) 条(与第 13 条一起阅读)授予的许可,授权获得许可的人使用任何场所作为批发市场;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3.(1) 任何被许可人不得将其许可的利益转让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2) 违反第 (1) 款的被许可人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0 元的罚款。执照不可转让的人。须展示的牌照 4.(1) 持牌人须在已获发牌照的批发市场的显眼位置展示其牌照。 (2) 未遵守第 (1) 款的被许可人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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