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上限。 349A,R 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01月31日
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许可证不可转让 4 展示许可证 5 批发市场的控制 6 不得改变物理结构 7 可复合的犯罪 立法历史 《健康肉类和鱼类法》(第 1 章)第 349A 条,第 42 节)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R 6 GN No. S 5581999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January 2001) Citation 10th December 199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1. 这些规则可以被称为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Wholesale Market)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是指总干事根据该法第 22(4) 条(与第 13 条一起阅读)授予的许可,授权获得许可的人使用任何场所作为批发市场;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3.(1) 任何被许可人不得将其许可的利益转让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2) 违反第(1) 款的被许可人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0 元的罚款。执照不可转让的人。须展示的牌照 4.(1) 持牌人须在已获发牌照的批发市场的显眼位置展示其牌照。 (2) 未遵守第 (1) 款的被许可人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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