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 第 1 章349A,R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01月31日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可授予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不可转让 5 展示许可证 6 不得更改建筑物或场所 7 禁止雇用患有某些疾病的人, 8 动物在屠宰前有足够的休息和饮水 9 授权检验员证书 10 胴体的标记和标签 11 从屠宰场移走动物或胴体等 12 个人和环境清洁 13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4 违反可复合 立法历史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349A 章,第 42 节) 健康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 R 4 GN第 S 556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12 月 10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引用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动物是指为生产肉制品而被屠宰或拟被屠宰的任何动物;胴体包括胴体的任何部分;有害物质是指任何物质、材料或其他物品,如果引入或允许与任何肉制品接触,会使肉制品不适合人类食用,包括任何农药残留、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激素、类激素如果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治疗或物质、生长促进剂、抗生素、驱虫剂、预防剂和放射性沉降物;许可证是指总干事根据该法第 13 条授予的许可证,该许可证为该法第 11(1)(a) 条的目的许可任何场所作为屠宰场;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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