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可授予许可证或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和许可证不可转让 5 进口或转运肉类产品和鱼类产品的许可证持有人提交某些文件 6进口肉制品和鱼制品的检查程序 7 肉制品和鱼制品的标签 8 出口健康证明 9 可复合的犯罪 立法历史 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349A 章,第 42 节) 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TRANSHIPMENT) 规则 R 2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554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12 月 10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引文转运)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任何应支付费用的事项收取适当费用,是指《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费用)规则》(R 1)中规定的费用;就任何肉制品或鱼制品而言,基本包装单元是指 (a) 如果肉制品或鱼制品是预先包装的产品,则肉制品或鱼制品的每个包装; o (b) 如果肉制品或鱼制品由未经预先包装的胴体或胴体部分组成,则每个此类胴体或部分胴体;海关办事处或站是指根据《海关(办事处和站)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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