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肉类和鱼类(豁免)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豁免)通知目录 颁布公式 第一附表 豁免 第二附表 肉类产品或鱼制品可以进口供个人消费的国家 立法历史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349A 章,第 40 节) 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豁免)通知 农业食品和兽医服务局局长已在符合第三栏规定的条件下,豁免附表 1 第一栏所指的人员不受该法案的规定及其第二栏规定的规则的约束该附表的。 1999 年 12 月 10 日 N 1 G.N. No. S 5591999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January 2001) FIRST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豁免 授予豁免的法律或规则的规定第 5 节 获准豁免的人 1. 任何在紧接 1999 年 12 月 10 日之前作为肉类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经营业务的人 获准出口豁免的条件 (a)授予豁免 持有根据《渔业(进口、出口和营销)规则》(第 111 章,R 1)颁发的鱼品进口、转运许可证,豁免期限应为 1999 年 12 月 10 日至到期日的许可证。 (b) 如果被授予豁免的人不持有 (a) 款中的 a,则豁免期限应为自 1999 年 12 月 10 日开始的一个月,除非在该期限届满之前人根据该法第 5 条提出申请,豁免期限应持续到授予他的许可证或他的申请被拒绝或撤回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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