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S 555/1999 卫生肉类和鱼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库)规则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加工企业和冷库)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可授予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不可转让 5 展示许可证 6 不得更改建筑物或场所 8 个人9 董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0 可复合的罪行 11 撤销 7 禁止雇用患有某些疾病等的人 No. S 555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 (ACT 5 OF 199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在 1999 年 12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中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创建日期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加工场所和冷藏店)规则 为行使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被称为健康肉类和 Fi sh(加工设施和冷库)规则 1999 并应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有害物质是指任何物质、材料或其他物品,如果引入或允许与任何肉制品、鱼制品或加工成分接触,会 (a) 掺假或污染肉制品、鱼制品或加工成分; (b) 以其他方式使肉制品、鱼制品或加工成分不适合人类食用,包括任何农药残留、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激素、激素类物质、生长促进剂、抗生素、驱虫剂、治疗或预防剂、放射性沉降物,如果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许可证是指由署长根据该法第 13 条授予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其持有人将任何场所用作加工设施或冷藏库;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加工成分是指通过添加到肉制品或鱼制品中而用于或拟用于加工此类产品的任何物质,包括任何防腐剂或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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