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许可证不可转让 4 展出许可证 5 拍卖将由授权拍卖师进行 6 申请任命授权拍卖师 7 任命授权拍卖师8 向授权拍卖师发放徽章 9 撤销或暂停授权拍卖师的任命 10 上诉 11 批发市场的控制 12 不改变物理结构 13 可复合的罪行 No. S 558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1999 年 12 月 10 日的立法增补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创建日期(1999 年第 5 号法案)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 在行使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时,卫生部长国家发展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能是ci作为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批发市场)规则》,将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实施。 2.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动物是指拟用于制作肉类拍卖师徽章的任何动物,指由署长根据规则 8 发给被任命为授权拍卖师的人的徽章;获授权拍卖师指获署长根据第 7(1)(a) 条委任于批发市场拍卖动物、鱼、肉制品或鱼制品的人;鱼指拟用于生产鱼产品的任何鱼(包括幼鱼和卵);执照是指署长根据该法第 22(4) 条(与第 13 条一起阅读)授予的许可,授权获得许可的人将任何场所用作批发市场;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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