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可授予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不可转让 5 展示许可证 6 不得更改建筑物或场所 7 禁止雇用人员患有某些疾病等 8 动物在屠宰前有足够的休息和饮水 9 授权检验员证明 10 胴体标记和标签 11 从屠宰场移走动物或胴体等 12 个人和环境清洁 13 董事的权力发布指令 14 可复合的罪行 15 撤销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No. S 556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 (ACT 5 OF 1999)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SLAUGHTERHOUSES ) 1999 年规则 在行使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时,Minis国家发展之三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称为 1999 年卫生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自 1999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动物是指为生产肉制品而被屠宰或拟被屠宰的任何动物;胴体包括胴体的任何部分;有害物质是指任何物质、材料或其他物品,如果引入或允许与任何肉制品接触,会使肉制品不适合人类食用,包括任何农药残留、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激素、类激素如果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治疗或物质、生长促进剂、抗生素、驱虫剂、预防剂和放射性沉降物;执照是指署长根据该法第 13 条授予的执照,该执照为该法第 11(1)(a) 条的目的许可任何处所作为屠宰场;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
健康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 1999 S 556/1999pdf预览版健康肉类和鱼类(屠宰场)规则 1999 S 556/199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