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获准创业公司收入豁免)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所得税(获准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3 指定收入的确定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13H 节) 所得税(获准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Rg 22 GN第 S 4811993 号修订版 2001 (2001 年 5 月 31 日) 1993 年 12 月 3 日 引证豁免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所得税(获准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规例》,适用于 1994 年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年的评估。 2.(1) 根据本条例和该法案第 13H 条,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任何批准的投资中获得的特定收入应免税或按不超过 10% 的优惠税率征税,正如 2001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人可以指定。 (2) 根据第 (1) 款对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或优惠税率的期限应由部长或其可能指定的人员指定。 (3) 第 (1) 款应适用于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自部长或其可能指定的人员指定之日起生效。指定收入的确定 3. 为根据本条例确定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指定收入 (a) 在计算公司因处置任何批准的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时,公司购买的批准投资较早的日期应被视为已被首先处置; (b) 特定收入是指 (i) (ii) (iii) 来自新加坡境外并由新加坡公司从对任何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批准投资中获得的股息;来自新加坡境外并由新加坡公司就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任何已批准可转换贷款股票收取的利息;来自新加坡的收益或利润,或新加坡公司从新加坡境外从出售任何批准的投资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
所得税(获准创业公司收入豁免)条例pdf预览版
所得税(获准创业公司收入豁免)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