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条例上限。 134, RG 2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所得税(获准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3 指定收入的确定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13H 节) 所得税(获准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Rg 22 GN第 S 4811993 号 2001 年修订版 (2001 年 5 月 31 日) 1993 年 12 月 3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所得税(获准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豁免)规例》,适用于 1994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年度评估。 Citation Exemp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2.(1) 根据本条例和法案第 13H 条,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任何经批准的投资中获得的指定收入应免税。 S 6782016 和 27122016 (2) 根据第 (1) 款,对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免税的期限应由部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指定。 S 6782016 和 27122016 (3) 第 (1) 款应适用于经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从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人指定的日期开始。指定收入的确定 3. 为根据本条例确定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指定收入 (a) 在计算公司因处置任何批准的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时,公司购买的批准投资较早的日期应被视为首先被处置; (b) 特定收入是指 (i) (ii) (iii) 来自新加坡境外的股息,并由新加坡公司从对任何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批准投资中获得;来自新加坡境外并由新加坡公司就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任何已批准可转换贷款股票收取的利息;来自新加坡的收益或利润,或新加坡公司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从出售任何批准的投资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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