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豁免 4 不允许扣除某些损失 5 不适用于某些外国信托的条例 6 保存记录 立法历史 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 ) 所得税法条例(第 134 章,第 13G 节)Rg 24 GN No. S 921994 REVISED EDITION 1995 (1st April 1994) 18th March 1994 引文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并适用于 1994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年度评估。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5 年 4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外国信托是指指定投资与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资金收入)法规中的含义相同; (a) 契约信托,其中信托的每个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个人,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 (i) (ii) 就一家公司而言,该公司既不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也不是居民,并且该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由非新加坡公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新加坡或新加坡居民;如果该公司拥有超过 50 名股东,则不少于 95% 的已发行资本由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的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或者其已发行资本的单位信托(a) 段所提述的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其基金的价值;就任何指定投资从新加坡境外取得并在新加坡收到的利息和股息;根据该法第 13(6) 条批准的银行存款和发行的存款证以及根据该法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产生的利息; (c) 出售任何指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利润; (d) 在 199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进行的利率或货币远期合约、利率或货币期权以及与 (i) 亚洲货币单位的利率或货币掉期的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交易的收益金融机构的; (ii) 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 (b) (a) (b) 指定收入是指 1995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iii) 新加坡居民公司在新加坡以外的分支机构;单位信托是指为或具有为信托受益人提供便利而设立的任何信托,该信托的受益人参与获取、持有、管理或处置证券或任何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利润或收入。...
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pdf预览版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