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修订)条例 2003 S 350/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新条例 2A 4 删除和替换条例 3 5 新条例 7 No. S 350 INCOME TAX法案(第 134 章)2003 年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G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3 年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修订)条例。 (2) 条例 2 (a)、(b) 和 (d) 和 4 对2003 年评估和随后的评估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3) 条例 2 (c)、3 和 5 应被视为已于 2002 年 7 月 2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Rg 24)(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2 条进行了修订, (a) 在投资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指定管理受托公司指 (a) (b) 受托公司以外国信托的受托人身份提供服务,包括作为与该外国信托有关的合资格控股公司的经理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或受托公司根据与该受托人的服务合同向该外国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服务,该等服务是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 (i) (ii) 建立外国信托或合格控股公司;外国信托或合资格控股公司的行政或管理; (b) 在指定投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合资格控股公司是指 (a)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b) 为持有由根据该法第 43J 条批准的受托公司管理的外国信托的资产而设立的; (c) 其业务仅包括为新加坡法规在线的目的进行交易或投资 2003 年 7 月 23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外国信托; (d) 没有根据法案第 49 条作出的任何安排或法案第 50A 条规定的任何税收抵免要求任何减免; (e) 外国信托的受托人或其代名人持有的所有股份; (c) 通过删除外国信托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外国公司是指既不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也不是居民的公司,以及 (a) 如果该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则该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资本公司由非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 (b) 如果公司拥有超过 50 名股东,则不少于 95% 的公司已发行资本由非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 (d) 通过在紧接特定收入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被提名人是指代表外国信托的受托人就合格控股公司的股份担任代名人或托管人的任何人; (e) 删去指明收入的定义(b)段中第13(6)条的字眼,代以第13(13)条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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