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632013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6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修正案)条例 2013 年财政部长行使收入第 13G 节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修订)条例,并应视为已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条例 2对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Rg 24)进行了修订(a),在指定投资的定义中(GN No. S 62010)之后立即插入,提及规定的人其中修改为提及第 3 条所提述的合资格控股公司或外国信托(视属何情况而定); (b) 删除指明收入的定义并代以下列指明收入的定义,是指 (a) 就 2012 年 2 月 17 日之前取得的收入而言,附表 A 部分指明的收入;和 S 2632013 2 (b) 关于在 2012 年 2 月 17 日或之后取得的收入,附表 B 部分规定的收入;新附表 3. 所得税(外国信托收入豁免)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第 7 条之后插入以下附表 附表第 A 部分条例 2 与 2012 年 2 月 17 日之前获得的收入有关的特定收入 以下收入( a) 从新加坡境外取得并在新加坡收到的任何指定投资的利息和股息; (b) 根据法案第 13(16) 条批准的银行存款和发行的存款证以及根据法案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产生的利息; (c) 2003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从新加坡境外获得并在新加坡收到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费和任何其他利润; (d) 通过出售任何指定投资实现的收益或利润,或在 2003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通过出售任何财产实现的收益或利润,该收入(如果有的话)属于本部分 (c) 段的范围; (e) 所得税附表第一附表 A 部分 (c)、(k)、(l)、(p)、(q) 和 (r) 段所述交易产生的收益或利润(豁免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条例 201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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