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豁免新加坡签证)令 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免于持有新加坡签证的非公民 附表外国外交或领事官员移民法(第 133 章,第 56 节)移民(新加坡签证豁免)令 O 4 G.N.编号 S 6582007 修订版 2009(2009 年 6 月 1 日)2007 年 12 月 1 日引文令。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免于持有新加坡签证的移民(豁免新加坡签证)非公民 2. 该法案第 9B(1) 条不适用于以下未持有来自以下地区的有效护照的非公民:由部长根据法令第 9B(2) 条批准,并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抵达新加坡(空运、海运或陆路)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9 年 6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 a) 持有有效入境许可或再入境许可的非公民; (b) 部长可能决定的访问部队的成员; (c) 在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到新加坡,或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到新加坡以外的地方的执勤过程中,在授权机场停靠的航空公司机组人员; (d) 持有联合国签发的有效通行证的非公民; (e) 持有附表第 I 部分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的非公民,该护照是与该外国领土相对指定的护照类型; (f) 持有附表第 II 部分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的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的非公民,该护照是在该外国领土对面指定的护照类型,并且前往新加坡出席不超过30天; (g) (i) (ii) 作为附表第 III 部分中指定的任何外国领土的政府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正式派驻新加坡的非公民,并持有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护照或公务护照; (i)项所述任何外国领土政府的任何外交或领事代表的工作人员,并持有该外国领土政府签发的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护照或公共事务护照; (iii) 第 (i) 或 (ii) 项所述外交或领事代表或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 (h) 非公民(非新加坡居民)持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并以非在新加坡就业或寻求就业的目的前往新加坡; (i) 作为政府客人的任何外国领土的国家元首; (j) 非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抵达新加坡,并且 2009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的紧急情况影响了非公民申请新加坡签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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